第一æ�?/span>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ã€?/span>2015ã€?/span>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å�?/span>ã€?/span>2015ã€?/span>84号)、ã€?/span>曲靖å¸?/span>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æ›?/span>政发ã€?/span>2016ã€?/span>4号)å’?/span>《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å¸?/span>政发ã€?/span>2016ã€?/span>16号)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按ç…?/span>《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ã€?/span>2016ã€?/span>6号)ã€?/span>《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ã€?/span>2016ã€?/span>218号)å’?/span>ã€?/span>曲靖å¸?/span>人民政府办公å®?/span>关于印发曲靖å¸?/span>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ã€?/span>2017ã€?/span>29号)要求,结合师宗县实际,制定本细则ã€?/span>
第二æ�?/span> 本细则适用äº?/span>师宗县境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ã€?/span>
第三æ�?/span>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受理”å’?/span>“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的原则进行ã€?/span>县打非办负责指导、协调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ä½?/span>开å±?/span>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受理师宗县境内非法集资举报并办理奖åŠ?/span>,按季度定期å�?/span>åŽ?/span>人民政府和市打非办报å‘?/span>本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ã€?/span>
第四æ�?/span>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å�?/span>县打非办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ã€?/span>
第二ç«?/span> 举报方式
第五æ�?/span>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ï¼?/span>
(一)拨æ‰?/span>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ã€?/span>
(二)向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非法集资举报信件ã€?/span>
(三)向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ã€?/span>
(四ï¼?/span>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来访举报ã€?/span>
(五ï¼?/span>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开发手机应用举报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ã€?/span>
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并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å¹?/span>æŠ?/span>åŽ?/span>打非办备案ã€?/span>
第六æ�?/span> 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ã€?/span>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ã€?/span>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ã€?/span>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ã€?/span>
第三ç«?/span> 奖励条件
第七æ�?/span> 举报人实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ã€?/span>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部门掌握ã€?/span>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ã€?/span>
第八æ�?/span>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ã€?/span>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ã€?/span>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ã€?/span>
(四)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ã€?/span>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ã€?/span>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ã€?/span>
(七)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ã€?/span>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ã€?/span>
第九æ�?/span> 实施举报奖励坚持以下原则ï¼?/span>
(一)同一事实è¢?/span>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ã€?/span>
(二ï¼?/span>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ã€?/span>
(三ï¼?/span>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奖励ã€?/span>
第四ç«?/span> 奖励程序及标å‡?/span>
第十æ�?/span> 对于举报人提供至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线索,县打非办各成员单位进行核实后报县打非办ï¼?/span>县打非办会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ä½?/span>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等级评定。对接到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æŒ?/span>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è®?/span>定ã€?/span>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ã€?/span>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ã€?/span>
(三)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ã€?/span>
第十一æ�?/span> 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于采用线索的等级认定和奖励原则上按季度进è¡?/span>ï¼?/span>每年组织评定奖励不得少于3次ã€?/span>县打非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核实及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提出奖励建议报请åŽ?/span>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ã€?/span>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èµ?/span>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ã€?/span>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ï¼?/span>åŽ?/span>打非åŠ?/span>æˆ?/span>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ã€?/span>
第五ç«?/span> 监督及保密管ç�?/span>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ã€?/span>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ã€?/span>
第十四条 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ã€?/span>
第十五条 åŽ?/span>打非åŠ?/span>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ã€?/span>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ã€?/span>
第六ç«?/span> é™?/span> åˆ?/span>
第十七条 åŽ?/span>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åŽ?/span>打非办报送上季度æœ?/span>部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情况ã€?/span>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县打非åŠ?/span>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è�?/span>实,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ã€?/span>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ç§?/span>“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ã€?/span>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å¹?/span>9æœ?/span>1日ã€?/span>




清凉英武å±?/div>
英武山狩çŒ?/div>
滴水æ½?/div>
雏凤å ?/div>
水帘æ´?/div>

翠云山风æ™?/div>


